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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字第 1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11號 原   告 建科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憲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建誠律師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范福祥       劉伊珍       楊筠葆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44 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被告楊筠葆部 分,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至被告范福祥、劉伊珍部分,刑事訴訟雖經本院無 罪判決,惟原告等於109 年3 月26日向本院提出「刑事聲請狀」 ,聲請若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 庭審理等語,是該些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