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德財
選任辯護人 謝文明
律師
劉順寬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
第3316號),本院依法行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後據檢察官之
聲請
改以
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德財犯販賣虛偽標記之商品罪,處
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高粱活力通運動健身外用液柒瓶、人參萃取液貳瓶、出貨
單壹本及恆宜公司出貨單等資料壹本均
沒收。
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曾德財為「安欣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欣樟腦油有限
公司」( 該2 公司應科以罰金刑部分,另為
不起訴處分) 之
實際負責人,渠明知安欣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廠生產製
造之「高梁活力通運動健身外用液」不含人蔘、高梁、薑成
分,竟
意圖欺騙他人,基於在商品之品質為虛偽標示進而販
賣,於民國106 年4 月、7 月間起,接續在苗栗縣○○市○
○路○○○ 號即「安欣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廠生產製造未
含人蔘、高梁、薑成分之「高梁活力通運動健身外用液」偽
藥共2 批各約500 瓶,並委由不知情之製紙業者翁明玉製作
印有成分為「高梁液、人蔘萃取液、薑萃取液」之紙盒作為
產品外盒,再以「安欣樟腦油有限公司」為出貨商,以每瓶
新臺幣(下同)90元至150 元不等之價格售予徐金輝等民眾
及金門縣裕凱特產行等商號;
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
站人員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核發之
搜索票搜索「安欣達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安欣樟腦油有限公司」,並查扣高粱活
力通運動健身外用液7 瓶、人參萃取液2 瓶、出貨單1 本及
恆宜公司出貨單等資料1 本,而查悉上情。
二、
證據:如
起訴書(附件)證據清單所示各項證據。
三、應
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刑法第255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2 項第3 款、第3 項、第38條之2 第1 項。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2 、4 、
6 、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
上訴。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判決,應自判
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併附理由,上訴於第二
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嚴小琪
附錄本判決論罪
科刑法條:
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
表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