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家喜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292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葉家喜於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
羈押。
理 由
一、被告葉家喜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
訊問後,被告坦承
犯行,
並有相關
證人、事證存卷
可佐,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復
參酌
被告前經本院合法
傳喚,多次無故不到庭,經本院前後共計
發布3 次
通緝,足見有逃亡之事實,且有反覆實施
詐欺罪之
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
、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規定,自110 年5 月12日起
執行羈押在案。茲本案業經被告認罪,本院考量其收押
迄今
所受之
懲儆,衡諸
比例原則,認被告如能提出新臺幣2 萬元
之保證金後,應可擔保日後執行程序之進行,而無繼續羈押
之必要,爰
諭知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2 前段、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