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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0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富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 表 人 楊文宗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蘇孝倫律師       林琮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富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文宗所犯係死刑、無期 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 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 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 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