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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附民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施振根       陳蘭金       施振祥 連江縣○○鄉○○村0鄰00○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若谷律師 被   告 賴進發       志松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方錦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65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賴進發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 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365 號判決無罪在案,且未經原告聲 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首揭規定,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 ,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 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