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施振根
陳蘭金
施振祥 連江縣○○鄉○○村0鄰00○0號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楊若谷
律師
被 告 賴進發
志松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方錦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65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
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賴進發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
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365 號判決無罪在案,且未經原告聲
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
首揭規定,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
,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
應於本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