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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智易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智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龍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0 年度調偵字第14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程序,改以通 常程序審理(110年度苗智簡字第1 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龍生明知電影「黑幫」 係告訴人睿客新創有限公司(下稱睿客公司)在臺享有著作 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睿客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 重製或公開傳輸。竟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 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4 月23日11時22分前之某 時,在苗栗縣○○市○○街○○號住所內,利用電腦及網路設 備,進入不詳之論壇網站,以支援BitTorrent協定(簡稱BT ,係以點對點方式在網路上互相分享檔案之網路協定)之軟 體程式,同時上傳及下載前揭視聽著作之檔案,以此方式重 製下載及公開傳輸含有前揭「黑幫」視聽著作之電磁紀錄, 侵害睿客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 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同法 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 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罪名係犯著作權法第91 條第1 項及第92條之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 告訴,有刑事陳報狀、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 ,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 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 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