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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智易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智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益誠資訊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傅傳景


選任辯護人  邱奕賢律師
被      告  王澤民

                    住○○市○○○○里0鄰○○路00巷00弄0號0樓

            劉飛青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繼圃律師
被      告  孫羽彤



選任辯護人  王俊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部分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關於部分節目名稱之記載,屬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本件裁定附件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件:110年度智易字第3號附件應更正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