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智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益誠資訊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傅傳景
被 告 王澤民
住○○市○○○○里0鄰○○路00巷00弄0號0樓
劉飛青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繼圃律師
被 告 孫羽彤
選任辯護人 王俊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
正本,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部分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關於部分節目名稱之記載,乃屬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本件裁定附件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件:110年度智易字第3號附件應更正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