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彰發環保塑木工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嘉財 住臺北市○○區○○里0鄰○○街00巷00 ○0號
章育維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09年度自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
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嘉財、章育維被訴毀損一案(本院109 年度自字第1號),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
揆諸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世顏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