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劉湯美松
被 告 張芳聞
陳耀祖
41號4樓之1 丞安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舒婷
被 告 展偵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周國淵
被 告 鳳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紋鳳
被 告 宏駿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玉瑾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62號、110年度原訴字第46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被告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另有
起訴被告葉家泓、谷建霆部分,前已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至於起訴被告鍾建興部分,另以判決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申惟中
法 官 郭世顏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