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自字第3號
自 訴 人 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劉煌基律師
被 告 劉冠志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
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二、
告訴或請求
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
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
告訴乃論之罪,自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25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343條
準用同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
查自訴人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自訴被告劉冠志涉犯
刑法第317條之洩漏業務持有之工商秘密罪嫌、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未經授權重製、洩漏營業秘密罪嫌,依
刑法第319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3第1項規定,
均須告訴乃論。
茲自訴人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具狀撤回自訴,有刑事撤回自訴狀在卷
可稽,依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