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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訴字第 2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肇事逃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伍思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起訴所載(如附件),其中肇事逃逸部分由本院另為判決。。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德權告訴被告伍思榮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張在卷可稽,是依前開說明,本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黃智勇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茂榮
                                    法官  高御庭
                                    法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