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訴字第27號
被 告 伍思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
起訴書
所載(如附件),其中
肇事逃逸部分由本院另為判決。。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德權告訴被告伍思榮過失傷害案件,
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
撤回告訴,有刑事
聲請撤回
告訴狀1張在卷
可稽,是依前開說明,本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黃智勇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茂榮
法官 高御庭
法官 顏碩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