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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訴字第 7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肇事逃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顯堂
指定
辯護人
陳俞伶
律師
(本院約聘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
肇事逃逸
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
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顯堂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
起訴
,而被告
自白
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