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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原再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再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12年度原再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金生
辯 護 人 陳俞伶約聘
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
再審
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
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金生因再審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
起訴
,而被告
自白
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