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原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絲振維
上列
上訴人因加重
詐欺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原訴字第18號),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於
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
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8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已於民國113年4月23日依法送達
上訴人住所,並由上訴人本人收受(見本院卷第243頁),上訴人雖於113年5月7日向本院具狀提起上訴,惟其書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嗣經本院於113年7月2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裁定於113年7月9日送達上訴人之上開住所,並由上訴人本人收受,而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應予
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許家赫
法 官 顏碩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