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30號
被 告 黃增能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毒偵字第316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記載「被告黃增能於準備程序時之
自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
持有之低
三、被告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9年2月14日執行完畢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經本院依法於
科刑階段進行調查及
辯論,且被告對此並不爭執,是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等情,
堪以認定。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審酌被告前已有
故意犯罪之紀錄,經執行完畢,卻
猶未戒慎其行,即再犯相似罪質之本案施用毒品
犯行,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等一切情節,認為如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尚不生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
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案件而受
刑事處遇之紀錄,
詎不知悔改,竟仍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戕害自身健康,並生對於社會安全與公共秩序之潛在危害,足見其自我控制能力低落,顯無戒除毒癮惡習之決心,殊非可取,惟考量單純施用毒品本質上屬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直接危害他人,且施用毒品者均具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應側重以醫學治療、心理矯治處理為宜,又兼衡其素行、
犯後態度、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 第454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石東超提起公訴,檢察官彭郁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112年度毒偵字第316號
被 告 黃增能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增能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9年2月14日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12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1年11月27日23時5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明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11年11月27日23時50分許,為警持本署檢察官所核發之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採集尿液送請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黃增能於警詢中
矢口否認犯行,然被告經警所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情,有本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偵辦毒品案件尿液鑑驗代碼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Z000000000000號)
附卷可稽,被告施用毒品犯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
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
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及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檢 察 官 石 東 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 倩 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