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易字第377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張正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18日112年度易字第3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
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
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
上訴人即被告張正竑不服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77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法定
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3年1月10日聲明上訴,惟其
上訴狀未敘述上訴
理由,且
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
補提
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上訴
理由書,逾期未
補正即依法
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