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易字第3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永在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移轉管轄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與該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
按一人犯數罪,為相牽連之案件;而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6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永在因涉犯詐欺等罪嫌,現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案件審理中,被告於本院本案被訴
犯行,與前揭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審理中之案件
核屬一人犯數罪之
相牽連案件。經本院函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承辦股別:信股),已徵得同意將本案移送至該院一併審判,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國113年1月29日基院雅刑信111金重訴1字第1411號函附卷
可佐,
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合併審判。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許家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