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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817 號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8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貞祐
主 文 本件再開 辯論,並撤銷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八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被告林貞祐因過失致重傷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業與告訴人江永斌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害,告訴人並表明願撤回告訴,則為保障被告之權益,應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又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事宜,爰撤銷上開改行簡式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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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