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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9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賭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耀成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9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耀成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11年10月間起至111年11月5日查獲時止,透過年籍姓名均不詳之人所提供之「卡利賭博網站」賭博網站代理商帳號及密碼,招攬不特定賭客為下線,以簽賭上限新臺幣(下同)20萬元額度供暱稱「onls」之賭客運用,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上開賭博網站之百家樂簽賭下注,與經營上開簽賭網站之人進行對賭,再以一定之賠率計算賭金,並由上開網站網頁顯示輸贏,若贏則可取得賭金,並由年籍身分均不詳之人將暱稱「onls」之賭客所贏之賭金交由被告徐耀成,再由被告徐耀成轉交與暱稱「onls」之賭客;若輸則由被告徐耀成向暱稱「onls」之賭客收取賭金,再轉交與年籍身分均不詳之上線組頭,以此方式聚眾賭博而牟利,經警據報於111年11月5日搜索被告徐耀成,並扣得其所使用電磁紀錄列印照片共96張、Excel檔1份而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徐耀成已於112年4月23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1份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蘇皜翔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