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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99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加重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9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文謙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頁第13行;第2頁第14、15、19、21行及第3頁第25行所載之「門扇」,均應更正為「門窗」。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上揭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揆諸上開說明,於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情況下,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