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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苗原智簡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原智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冠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9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胡冠雲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犯罪事實部分,在犯罪事實欄一、第10列所載經警」後補充「於111年1月11日下標購買仿冒APPLE商標數據線2條,復經警」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胡冠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本案警員喬裝顧客購買之蒐證行為,欠缺購買真意,僅構成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又被告自民國107年間某日起至111年6月27日為警查獲時止,在所經營之蝦皮購物網站上,持續販賣如附表所示同一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均係為達同一目的所為,復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及空間上具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論以接續犯。再被告基於同一販售目的,在蝦皮購物網站同時販賣、陳列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係以一行為侵害數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且須經過權利人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並經歷相當時間,方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竟仍在網路上販賣或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其行為不僅造成各該商標權人之權益遭受侵害,復造成消費者於商品市場上,對以該商標表彰之商品有混淆誤認之虞,足以影響商品市場之交易秩序,所為甚屬不該。復審酌被告販賣、陳列仿冒商品之數量、價格、次數等犯罪情節,並參以被告另曾因酒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查,尚難認其素行甚良。惟念被告犯後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陳學歷為高中畢業,現無業,家中經濟狀況勉持等語(見偵卷第19頁)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沒收部分:
 ㈠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經核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是本院自應依前開規定對之均宣告沒收。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實施本案犯行後所獲之營業額合計約新臺幣7,000元乙節,業據被告於偵訊中供述明確(見偵卷第174頁),而為貫徹任何人都不能保有犯罪所得之立法原則,本院依法自無庸扣除被告所主張之成本,而應依前揭規定對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智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均須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
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
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仿冒APPLE商標數據線2條
警方於111年1月11日在被告經營之網路賣場下標所購得(見偵卷第119、165頁)
2
仿冒APPLE商標數據線33條
警方於111年6月27日搜索查扣(見偵卷第55頁)
3
仿冒NIKE商標鞋子10雙
警方於111年6月27日搜索查扣(見偵卷第5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