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原金簡上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兆軍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之113年度苗原金簡字第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9月10日上午9時40分宣判。
理 由
一、
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
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原金簡上字第3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8月20日上午9時40分宣判,但因洗錢防制法、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範甫經修正公布,
致本件法律適用上存有諸多新舊法比較之相關問題尚待釐清,為求法律適用之謹慎正確,以致無法如期宣判。
審酌本案
證據已調查完畢,茲為免
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
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