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原金訴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夏群傑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陳俞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緝字第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夏群傑業於民國113年6月4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紙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岳都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