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夏群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緝字第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二、被告死亡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夏群傑業於民國113年6月4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紙附卷
可稽,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岳都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