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鍵凱
上列
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己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邱鍵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卉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