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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5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許惠如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2年度易字第71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惠如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以書狀補正其聲請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開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又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規定訂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該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又法院對於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亦為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項所明定。是依上開法規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並非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無須審酌即應准許。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許惠如雖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12號案件法院開庭錄音光碟,惟聲請理由中未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