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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46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殺人未遂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坤龍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 陳俞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坤龍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吳坤龍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裁定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前因另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其自113年11月7日起,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丙字第2232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1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因他案在監執行中,應認其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以撤銷本案之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劉冠廷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祥鑫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