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4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坤龍
上列被告因
殺人未遂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吳坤龍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
訊問後裁定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前因另犯
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72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其自113年11月7日起,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丙字第2232號執行
指揮書(甲)影本1紙附卷
可稽。被告既因他案在監執行中,應認其羈押原因已消滅,爰
予以撤銷本案之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劉冠廷
法 官 顏碩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