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14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被 告 李隆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69號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
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許家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