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293號
原 告 萬榮明
被 告 謝文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52號
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一案,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452號案件審理後,業於民國113年9月5日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依
上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
駁回。至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併予
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信宇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