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377號
原 告 楊莙諺
被 告 陳俊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6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俊宏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664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振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