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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45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54號
原 告 吳俊億
被 告 吳育愷
(
另案
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08號加重
詐欺
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被告王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附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