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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原易緝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易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佳雯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  陳俞伶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施佳雯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