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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原訴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彥士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陳俞伶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潘彥士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