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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原金易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馨緣



被      告  張宸鈞




指定辯護人  陳俞伶律師(本院約聘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馨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宸鈞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檢察官於民國114年2月15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6萬元,由具保人黃馨緣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114年度偵字第1865號卷第343至349、353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黃馨緣偕同或督促被告到庭,惟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本院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派警拘提被告,仍未拘獲,有本院114年7月15日刑事報到單、相關送達證書、本院114年7月23日苗院聆刑禮114原金易1字第20391號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114年8月20日溪警分刑字第1140025555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14年8月18日德警分刑字第1140033305號函、執行拘提狀況表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9至93、101、121、123、126、129、131、133、136、137頁);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卷附法院前案案件異動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可參(本院卷第149至151頁),足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依法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上開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