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瑋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胡瑋琳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劉冠廷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