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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易字第 86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加重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8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明志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明志於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謝明志(下稱被告)前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審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案業已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2月23日宣判訴訟進行程度,及被告自偵查今業經執行羈押相當時日,併權衡被告本案犯罪情節、於本院審理時已表明不會再有竊盜犯行犯後態度,以及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認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審酌被告所陳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准予被告得於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