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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張家榮





具  保  人  董穎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即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董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張家榮(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以該受刑人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經本院核閱全案卷宗,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通知受刑人及具保人送達證書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警方拘提未獲之報告書影本2份、受刑人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及在監在押記錄表等件在卷可查。此外,於本院裁定時,受刑人未因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之情,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可參。從而,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