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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苗簡字第 110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簡字第1107號
114年度苗簡字第1108號
114年度苗簡字第11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映潔



選任辯護人  葉芷彤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06號、第1051號、第1458號、第1681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2333號、第2937號、第3666號、第3668號),後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4年度易字第221號、第256號、第259號),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A03犯如附表「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除於114年度偵字第2333號、第2937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第3行至第4行「『潄口水』2瓶、『牙齦膏』1瓶(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1574元)」之記載更正為「Oral 7口立淨酵素護理漱口水500ml 1瓶、GUM牙周護理潔齒液960ml 1瓶、齒博士牙齦膏1條」;犯罪事實欄㈡第3行至第4行「『口立淨酵素清新口腔噴劑』3瓶(分別為50ML款及40ML款,價值合計1528元)」之記載更正為「Oral 7口立淨酵素清新口腔噴霧50ml 2瓶、Oral 7口立淨酵素護理口腔凝膠40ml 1條」;114年度偵字第3666號、第366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6「U型緩將馬桶蓋」之紀載更正為「U型緩降馬桶蓋」;附表編號51「童話深林雙口陶磁晚」之記載更正為「童話深林雙口陶磁碗」;證據部分補充記載「佑全竹南維新藥局出貨單、佑全竹南維新藥局銷貨單、佑全竹南信義藥局銷貨單、為恭醫療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苗栗縣頭份市低收入戶證明、本院114年度苗司附民移調字第41號、114年度司刑移調字第22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法院前案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附件一)、114年度偵字第2333號、第2937號追加起訴書(附件二)、114年度第3666號、第3668號追加起訴書(附件三)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而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仍非是,復衡諸其素行,兼衡其犯本案竊盜犯行之手段,竊得物品之價值,對被害人之財產、生活及社會治安所生危害,犯後坦承犯行並與部分被害人和解、賠償被害人、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身體健康狀況(詳卷附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審酌被告本案犯罪類型、手法、時間分布等因素,依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期相當。 
三、沒收:
 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108 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9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本院就本案應沒收之犯罪所得,爰於諭知被告應執行之刑後,併為相關沒收之宣告,先予說明。   
 ㈡被告所竊得如附表編號2、3、7、8所示之物,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亦未返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被告業於本院中以新臺幣2萬元與附表編號3被害人即康德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稽,因本院判決前被告尚未完全履行調解賠償,其犯罪所得尚未實際合法發還該被害人,後於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對被告指揮執行時,該被害人倘若就此已有全部或一部實際受償之情形,依前揭判決意旨及說明,自得計算、扣除,並不影響被告之權益,附此指明。
 ㈢另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1、4、5、6所示之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佑全竹南維新藥局出貨單、佑全竹南維新藥局銷貨單、佑全竹南信義藥局銷貨單等在卷可稽依刑法第38之1條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楊岳都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張智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
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
準。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新臺幣)
宣告刑及沒收
1
附件一犯罪事實欄一㈠
唐鑫75%附噴頭酒精500ml/瓶1瓶、LAITEST萊潔抗菌洗手乳500ml/瓶1瓶、蘇菲超熟睡抑菌褲型衛生棉M2片/包2包、愛康透芯涼褲型棉M2片/包2包、愛康透芯涼感棉夜用型28CM 7片/包1包
A03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件一犯罪事實欄一㈡
W PUFFTECH PK外套2件、W磨毛半開襟上衣1件、WAIRISM 特級彈性短版T(長袖)1件、WAIRISM特級彈性短版T(短袖)1件、WDRY PK2件、W彈性柔滑棉T 2件、W彈性柔滑棉寬版T 2件、W磨毛窄版裙1件、WUSLEGGINS 2件、WDRY寬褲2件、WAIRISMJOGGER 2件、W編織V領針織衫1件、W柔軟舒膚針織衫1件、W3D織法針織衫1件、Whtexw上衣3件、Wht u領上衣2件、mPCJ休閒寬褲1件、M半開襟休閒上衣1件
A03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本附表編號2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件一犯罪事實欄一㈢
讀卡機1檯、耳機1組
A03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讀卡機壹檯、耳機壹組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件一犯罪事實欄一㈣
199組合盆2盆、單株精品組(蝴蝶蘭混款)3組、女居家絨毛洋裝C6101杏1件、春漾甜美內衣1件、水漾甜美內衣2件、果漾甜美內衣3件、花漾甜美內衣1件、花漾時尚內衣1件、LED遙控調光調色吸頂燈1檯、Panasonic數位無線電話1部、高彈性內刷毛褲襪1件、刷毛加大褲襪1件、無痕裸肌全透絲襪2件、女足弓X型機能襪黑色4雙、森永嗨啾水果軟糖袋1包、森永嗨啾軟糖家庭包1包、義美噗啾益生菌果凍1包、日本桐灰小白兔貼式暖暖包5包、施達B-1必望活力素1瓶、施達必旺成長肥1瓶、施達開花肥300cc 1瓶、義大利金沙30粒分享盒1盒、女絨面寬褲C3215灰色1件、女絨面寬褲C3214黑色1件、女絨面寬褲C3214杏色1件、龍勝利運動鞋2雙、金碧輝煌盆栽1盆
A03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附件二犯罪事實欄一㈠
「Oral 7口立淨酵素護理漱口水500ml 1瓶、GUM牙周護理潔齒液960ml 1瓶、齒博士牙齦膏1條」

A03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附件二犯罪事實欄一㈡
「Oral 7口立淨酵素清新口腔噴霧50ml 2瓶、Oral 7口立淨酵素護理口腔凝膠40ml 1條」

A03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附件三犯罪事實欄一㈠
如附件三附表所示
A03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如附件三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件三犯罪事實欄一㈡
錶帶1個、手機殼2個(合計2,770元)
A03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錶帶壹個、手機殼貳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一: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706號



  被   告 A03



  選任辯護人 張珮瑩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已解除委              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為後列犯行:
 ㈠A03於民國113年11月1日9時31分起至10時3分間,在苗栗縣○○市○○路00號(佑全保健藥妝頭份信義店),將附表編號1所示,由店長張釆蓁所管理之店內商品,夾帶入隨身包包內,未結帳即行離去,而竊取得手。
 ㈡A03於113年11月7日20時11分許至21時11分間,在苗栗縣○○市○○街0號2樓(台灣優衣庫有限公司所屬UNIQLO頭份尚順店),將附表編號2所示,由該店主管王筱竺所管理之衣服之吊牌剪下後,夾帶入隨身包包內,未結帳即行離去,而竊取得手。
 ㈢A03於113年11月7日21時27分至21時37分許間,在苗栗縣○○鎮○○路000號(康德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所屬金玉堂文具店竹南店),將附表編號3所示,由店員呂泓霏管理之店內商品外包膜拆下後,夾帶入隨身包內,未結帳即行離去,而竊取得手。
 ㈣A03於114年1月10日18時29分至18時58分間,在苗栗縣頭 份市○○路000號(大潤發頭份店),將附表編號4所示之商品,放置在手推車內,未結帳即推著手推車離開賣場而竊取得手,嗣賣場安管人員胡國春趕往停車場攔下A03,而悉上情(商品均已發還)。
二、案經張釆蓁、台灣優衣庫有限公司委由王筱竺、康德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委由呂泓霏、胡國春分別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3之供述
被告坦認有上述客觀事實(惟否認有何不法犯意,辯稱:伊只是忘了結帳等語。)
2
證人告訴人張釆蓁、告訴代理人王筱竺、呂泓霏、告訴人胡國春之證述
上開4間商品有附表所示物品遭竊及發現經過。
3
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被竊物品清單
佐證犯罪事實一㈠所載被告犯行
4
監視錄影翻拍照片、盤損清單、車籍資料(被告所使用)
佐證犯罪事實一㈡所載被告犯行
5
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車籍資料(被告所使用)
佐證犯罪事實一㈢所載被告犯行
6
監視錄影翻拍照片、遭竊物品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
佐證犯罪事實一㈣所載被告犯行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開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為數罪,請分論併罰。被告上開竊得物品(不含已發還部分),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楊岳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洪邵歆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竊得物品
備註
1
113年11月1日9時31分許起至10時3分許
苗栗縣○○市○○路00號(佑全保健藥妝頭份信義店)
唐鑫75%附噴頭酒精500ml/瓶1瓶、LAITEST萊潔抗菌洗手乳500ml/瓶1瓶、蘇菲超熟睡抑菌褲型衛生棉M2片/包2包、愛康透芯涼褲型棉M2片/包2包、愛康透芯涼感棉夜用型28CM 7片/包1包
1.有監視錄影器
2.告訴人張采蓁
3.114年度偵字第1051號
4.刑事案件報告意旨書時間誤載為113年11月1日10時29分、10時59分、11時1分
2
113年11月7日20時11分許起至21時11分許止
苗栗縣○○市○○街0號2樓(UNIQLO頭份尚順店)
W PUFFTECH PK外套2件、W磨毛半開襟上衣1件、WAIRISM 特級彈性短版T(長袖)1件、WAIRISM特級彈性短版T(短袖)1件、WDRY PK2件、W彈性柔滑棉T 2件、W彈性柔滑棉寬版T 2件、W磨毛窄版裙1件、WUSLEGGINS 2件、WDRY寬褲2件、WAIRISMJOGGER 2件、W編織V領針織衫1件、W柔軟舒膚針織衫1件、W3D織法針織衫1件、Whtexw上衣3件、Wht u領上衣2件、mPCJ休閒寬褲1件、M半開襟休閒上衣1件
1.有監視錄影器
2.告訴代理人王筱竺
3.114年度偵字第1681號
3
113年11月7日21時27分許至21時37分許止
苗栗縣○○鎮○○路000號
(金玉堂竹南店)
讀卡機1檯、耳機1組
1.有監視錄影器
2.告訴代理人呂泓霏
3.114年度偵字第1458號
4
114年1月10日18時29分許起至18時58分許止
苗栗縣○○市○○路000號(大潤發 頭份店)
199組合盆2盆、單株精品組(蝴蝶蘭混款)3組、女居家絨毛洋裝C6101杏1件、春漾甜美內衣1件、水漾甜美內衣2件、果漾甜美內衣3件、花漾甜美內衣1件、花漾時尚內衣1件、LED遙控調光調色吸頂燈1檯、Panasonic數位無線電話1部、高彈性內刷毛褲襪1件、刷毛加大褲襪1件、無痕裸肌全透絲襪2件、女足弓X型機能襪黑色4雙、森永嗨啾水果軟糖袋1包、森永嗨啾軟糖家庭包1包、義美噗啾益生菌果凍1包、日本桐灰小白兔貼式暖暖包5包、施達B-1必望活力素1瓶、施達必旺成長肥1瓶、施達開花肥300cc 1瓶、義大利金沙30粒分享盒1盒、女絨面寬褲C3215灰色1件、女絨面寬褲C3214黑色1件、女絨面寬褲C3214杏色1件、龍勝利運動鞋2雙、金碧輝煌盆栽1盆
1.有監視錄影器
2.告訴人胡國春
3.114年度偵字第706號
               
附件二: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333號
                        第2937號
  被   告 A03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鄰○○路00             巷0號三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與前經本署檢察官起訴(114年度偵字第706號、第1051號、第1458號、第1681號),現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易字第221號(申股)審理中之案件,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應予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為後列犯行:
 ㈠A03於民國113年11月2日19時31分起至19時54分間,在苗栗縣○○鎮○○路00○00號(佑全保健藥妝竹南延平店)內,將該店助理A02所管理之店內商品「潄口水」2瓶、「牙齦膏」1瓶(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1574元),夾帶入隨身購物袋內,未結帳即行離去,而竊取得手。
 ㈡A03於113年11月2日20時30分許,在苗栗縣○○鎮○○路000號一樓(佑全保健藥妝竹南維新店)內,將該店助理A01所管理之店內商品「口立淨酵素清新口腔噴劑」3瓶(分別為50ML款及40ML款,價值合計1528元),夾帶入購物袋內,未結帳即行離去,而竊取得手。
二、案經A02、A01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A03於警詢之供述(坦認上開客觀事實,惟辯稱:伊只是忘了付帳等語)。
  ㈡證人即告訴人A02、A01之證述。
  ㈢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共2份。
二、核被告A0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為數罪,請分論併罰。被告上開竊得物品,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追加起訴原因:被告A03前因竊盜案件,經本署以114年度偵字第706號、第1051號、第1458號、第1681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審理中(申股,114年度易字第221號),有起訴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本案被告所涉竊盜犯行,與前案其所涉竊盜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之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為謀訴訟經濟,故認宜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檢 察 官 楊岳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洪邵歆 
               
附件三: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666號
                        第3668號
  被   告 A03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路00巷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與貴院(申股)審理之114年度易字第221號案件,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應予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為下列犯行:
 ㈠於如附表所示民國114年1月7日20時28分許起至同日20時54分許止、翌(8)日19時21分許起至同日20時46分許及次(9)日14時57分許起至同日16時30分止,接續在胡國春負責安全管理之大潤發頭份店(址設苗栗縣○○市○○路000號)內,徒手竊取賣場內貨架上如附表所示商品,並將竊所得物品置於購物推車中(合計新臺幣【下同】10萬2,459元)未經結帳,即自賣場1樓出口離去,得手後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或搭乘不知情之白牌計程車離去。嗣於同年1月10日為店員發現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
 ㈡復於114年1月30日21時30分許,在唯酷3C配件行仁愛店(址設苗栗縣○○市○○路000號),徒手竊取店內錶帶1個、手機殼2個(合計2,770元)並置於外套內袋內,未經結帳即行離去,得手後逕行騎乘前揭機車離去。嗣為店員葉彥妤發現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胡國春、葉彥妤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A03於警詢之供述(坦認上開客觀事實,惟辯稱:伊只是忘了付帳等語)。
 ㈡告訴人胡國春、葉彥妤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告訴人胡國春所提供之商品遭竊明細表3份;大潤發頭份店機車停車場及賣場監視器畫面截圖。
 ㈣告訴人葉彥妤所提供之唯酷3C配件行仁愛店店內監視器畫面截圖;附近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
 ㈤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二、核被告A0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開2次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又被告上開竊得物品,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追加起訴原因:被告A03前因竊盜案件,經本署以114年度偵字第706號、第1051號、第1458號、第1681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申股)以114年度易字第221號(下稱前案)審理中,有前案起訴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本案被告所涉竊盜犯行,與前案所涉竊盜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之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為謀訴訟經濟,認宜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楊岳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洪邵歆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起迄
品名
數量
單位
單價
金額
1
114年1月7日20時28分許起至同日20時54分許止
大容量不銹鋼沐浴管
1
269
269
2
永備炭鋅電池
3
159
477
3
CRV通用瓦斯罐
2
125
250
4
ORA2超薄牙刷
1
178
178
5
獅王固齒漱口水
1
139
139
6
李施德林兒童漱口水
1
169
169
7
百利海綿菜瓜布
1
106
106
8
百利超吸水抹布
1
75
75
9
百利鋼絲球
1
69
69
10
百利菜瓜布補充包
1
85
85
11
澳洲牛嫩肩里肌肉片
2
582
1,164
12
飯岡屋-調製南美貝
1
1,599
1,599
13
烏魚子體貼包
1
599
599
14
澎湖大明蝦
1
758
758
15
阿根廷天使紅蝦
1
1,080
1,080
16
鮑魚清肉
1
1,390
1,390
17
五福菇
1
119
119
18
有機A菜
2
45
90
19
有機小介菜
1
48
48
20
冬瓜切塊
1
69
69
21
澳洲空運櫻桃禮盒
1
3,299
3,299
22
佳能PE保鮮膜
1
139
139
23
美樂蒂轉糖果盤
1
399
399
24
114年1月8日19時21分許起至同日20時46分許止
男防潑彈性褲
2
790
1,580
25
保暖刷毛上衣
1
399
399
26
休閒連帽上衣
1
449
449
27
NK男長上衣
1
1,590
1,590
28
NK男長上衣
1
1,290
1,290
29
女厚重磅T恤
1
299
299
30
女居家絨毛裝
1
399
399
31
石墨烯循環蓄熱衣
5
399
1,995
32
舒心絨保暖上衣
2
349
698
33
青少年長袖T恤
1
539
539
34
厚刷毛T恤
1
399
399
35
急暖輕著女圓領衫
2
399
798
36
繽紛內褲-混色
2
299
598
37
深V時尚內衣
1
890
890
38
春漾甜美內衣
1
390
390
39
平口內褲
2
199
398
40
象印微電腦電子鍋
1
7,490
7,490
41
天鵝絨仿麻抱枕
2
119
238
42
白金Y型刮刨
1
113
113
43
高溫耐熱手套
1
99
99
44
旋轉玻璃調味罐
1
75
75
45
噴燈瓦斯罐
2
49
98
46
U型緩將馬桶蓋
1
999
999
47
極清柔精緻洗臉巾
2
79
158
48
緊緻彈潤雙管精華
1
399
399
49
澡享沐浴乳
1
179
179
50
淨肌冰河泥洗面乳
1
118
118
51
童話深林雙口陶磁晚
1
1,406
1,406
52
多喝水
1
92
92
53
鹼性離子水
1
432
432
54
原萃綠茶
2
69
138
55
舒跑S運動飲料
1
79
79
56
波蜜果菜汁
1
85
85
57
美粒果柳橙汁
1
78
78
58
戶外運動拖鞋
1
299
299
59
大同不銹鋼電鍋
1
3,980
3,980
60
國際牌蒸氣烘烤爐
1
10,600
10,600
61
多功能三明治機
1
1,090
1,090
62
國際牌專用除濕機
1
9,319
9,319
63
114年1月9日14時57分許起至同日16時30分許止
Panasonic手持掛燙機
1
1,090
1,090
64
尚朋堂微電腦雙人電毯
1
1,690
1,690
65
聲寶充電式除毛機
1
449
449
66
萬用隔板
1
99
99
67
KEYWAY深型總理萬用籃
2
169
338
68
聲寶電熱水瓶
1
1,588
1,588
69
愛思E1小收納櫃
1
699
699
70
象印真空保溫杯
1
788
788
71
看得見組裝式磁吸側開鞋盒
6
498
2,988
72
RICHOME衣儷松木防爆立鏡
1
999
999
73
Frama森田Very超值多格桌上架
1
639
639
74
踩實感2居家拖鞋
4
298
1,192
75
KEYWAYF-627美好衣架(10入)
4
129
516
76
LOTTO運動鞋
2
1,290
2,580
77
ADIDAS女運動鞋
1
1,790
1,790
78
NEWBALANCE女運動鞋
1
2,390
2,390
79
ADIDAS男運動鞋
1
1,790
1,790
80
威尼斯系列不沾深煎鍋28CM
1
3,780
3,780
81
威尼斯系列不沾深煎鍋32CM
1
4,580
4,580
82
膳魔師不沾附蓋雙耳湯鍋24CM燕麥杏
1
3,600
3,600
83
膳魔師不沾附蓋雙耳湯鍋18CM燕麥杏
1
2,300
2,300
84
奧若拉萊賽爾四季被-雙人
1
999
999
85
亞培心美力兒童奶粉
1
1,099
1,099
86
菲力家族紙軸安全棉棒
1
70
70
87
漁人通樂順浣腸液
1
100
100
88
南僑水晶洗衣用肥皂液體-馨香
2
229
458
89
南僑水晶洗衣用肥皂液體-極淨
1
225
225
90
手提整理箱
1
179
179
91
迷你5株精品蘭
1
599
599
 
合計
 
 
 
 
102,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