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苗簡字第 92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恐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簡字第9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葦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941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114年度易字第462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以如附件犯罪事實所示方式,接續恫嚇並騷擾告訴人即代號BL000-K113011號少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使告訴人於長時間內深感恐懼不安並蒙受心理壓力,所為誠屬不該。復考量被告已曾因相類似之恐嚇案件經法院為科刑判決,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931號判決在卷可佐,可見其素行非佳,且非屬偶發性之犯罪,又其另曾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為科刑判決並宣告緩刑,猶在緩刑期間內再犯本案,足認其法敵對意識強烈且遵法意願甚低。惟念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坦認犯行,但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害,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中註記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暨告訴人於審理過程中向本院表達之刑度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宛真提起公訴,檢察官蔡明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
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
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9941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2年9月3日16時許,以PLAYONE交友平台帳號「Takeru1124」及暱稱「空白」,結識代號BL000-K113011之少女(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年籍姓名詳卷,下稱A女),雙方約定透過LINE軟體視訊,甲○○利用雙方進行視訊之機會,竟擅自在視訊時自慰,並將顯示A女之臉部影像及甲○○露出生殖器自慰影像之視訊畫面錄下後,自112年9月10日起至113年3月16日止,基於騷擾、恐嚇之接續犯意,反覆、持續違反A女意願,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訊息,透過在A女PLAYONE交友平台貼文下回文或私訊之方式接續騷擾A女,並恫嚇A女需再次透過視訊觀看其露出生殖器自慰,否則將公開A女觀看其自慰之影像,使A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A女之安全,且足以影響A女之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二、案經A女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於前揭時、地對告訴人騷擾、恐嚇之事實。
2
告訴人A女於警詢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被告與告訴人間之訊息及留言記錄截圖、告訴人A女在PLAYONE平臺之自介截圖、博塏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4日博法字第11305020號函暨所附申請人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
1、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2、告訴人在自介中提及自己在念高中之事實。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跟蹤騷擾等罪嫌;又被告如附表所示行為,係出於一個騷擾、使告訴人心生畏怖之犯意,具反覆性及持續性,應認被告上開行為為接續之一行為。又其接續之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論處。又被告係對未滿18歲之告訴人A女犯罪,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至2分之1。
三、告訴意旨雖認被告另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罪嫌、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嫌,然被告所稱錄影之畫面為告訴人臉部及被告自慰之視訊畫面,業經告訴人陳述明確,故該畫面應無告訴人之性影像或性相關之影像,且被告亦未對告訴人有何猥褻行為,其所為尚與該二罪之構成要件有別,應認其罪嫌不足。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述起訴部分具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檢 察 官 吳宛真
附表
編號
傳送時間
傳送內容
PLAYONE貼文下回文
 1
112年9月下旬至10月上旬 
爽嗎?其實我有錄影,想要我刪,解封我的賴
 2
112年11月4日
要我把你影片流出去嗎?
 3
112年11月12日
要不要再一次我就把影片刪了
那我直接外流囉
PLAYONE私訊
1
112年9月10日2時31分至2時49分許
爽嗎?在滿足我一次,我就刪掉
現在要不要再滿足一次
要不要
這次完就刪影片
解除了喔
所以要不要在滿足一次
哈囉
哈囉
HI,在嗎
好啦,在滿足一次,就給你+刪影片
?(貼圖)
 2
112年9月下旬至10月上旬
視訊看我打手槍,爽嗎嗎?
 3
113年1月31日0時49分
HI,在嗎?
 4
113年3月16日6時13分
?(貼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