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宣佑
黃友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4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友章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貳罪,各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宣佑無罪。
犯罪事實
一、黃友章於民國110年1月至2月間,擔任
斯時址設苗栗縣苗栗市陽明117號1樓之澄宣企業社、澄宣生技有限公司(
嗣於110年5月14日變更營業人名稱為澄宣有限公司,下稱澄宣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斯時址設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1樓之國成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國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負責澄宣企業社之會計業務而為主辦會計人員,屬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
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明知澄宣企業社於110年1月至2月間無進貨,竟基於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以澄宣公司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14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87萬6,721元,充當澄宣企業社之進項憑證,並委由不知情之聯捷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人員依上述不實進項憑證內容,於營業稅申報
期間內,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之,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營業稅共19萬3,836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及核課管理之公平性與正確性。
㈡明知澄宣企業社於110年1月至2月間,未與國成公司交易而無銷貨事實,竟又基於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以澄宣企業社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14紙,銷售額合計406萬4,157元,充當國成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委由不知情之不詳會計師事務所人員依上述不實進項憑證內容,於營業稅申報期間內,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之,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營業稅共20萬3,208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及核課管理之公平性與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告發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㈠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黃友章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該等
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
迄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
聲明異議,本院
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下述所引用之非
供述證據,與本案均具有關聯性,且
均係依法定程序合法取得,而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
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證據
調查程序,自均得作為本院認
事用法之依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黃友章於審理中
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17頁),核與被告林宣佑於審理中供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本院卷第64至71頁、第211至214頁),復經
證人即聯捷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員工林玉琴於國稅局調查過程中證述明確(見偵卷二第47至49頁),並有如附件所示之證據附卷
可稽(卷證位置詳如附件所示),足認被告黃友章上開
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洵
堪採為論罪
科刑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黃友章
犯行均
堪認定,皆應
依法論科。
被告黃友章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業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而因修正後之規定係將法定刑度提高,並未較有利於被告黃友章,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論處。 ⒈
查被告黃友章依公司法第8條第3項規定,為澄宣公司及國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故依商業會計法第4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屬澄宣公司及國成公司之商業負責人暨納稅義務人。又被告黃友章係澄宣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並負責會計業務而為澄宣企業社之主辦會計人員,且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規定,亦屬該企業社之納稅義務人。是核被告黃友章如犯罪事實㈠、㈡所為,均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暨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 ⒉起訴意旨就犯罪事實㈡所示部分,雖漏未引用刑法第216條、第215條對被告黃友章論罪,惟因被告黃友章所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與其被訴犯行既均屬有罪,並有後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核屬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而為起訴效力所及。復因本院於審理過程中已告知被告黃友章上開罪名以供答辯(見本院卷第214頁),尚無礙被告黃友章防禦權之行使,是本院自得就此部分併予審理。 ⒊起訴意旨就犯罪事實㈠所示部分,雖漏未引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予以論罪。然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業已載明被告黃友章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應認檢察官已就被告黃友章此部分犯罪事實提起公訴。復因本院於審理過程中,已告知被告黃友章上開罪名以供答辯(見本院卷第180頁),而無礙被告黃友章防禦權之行使,是本院自得就此部分併予審理。 ⒋起訴意旨雖認被告黃友章就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然因被告黃友章為國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為納稅義務人乙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起訴意旨就此部分尚有未洽。而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自應審理,且此部分業經本院於審理中當庭告知被告黃友章上開罪名以供答辯(見本院卷第214頁),而無礙被告黃友章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被告黃友章分別以澄宣公司及澄宣企業社之名義,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期間所開立數張不實發票行為,係屬於同一報稅期間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應認屬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
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分別論以
接續犯。又被告黃友章如犯罪事實㈠、㈡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處斷。再被告黃友章如犯罪事實㈠、㈡所示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
被告黃友章分別利用不知情之聯捷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人員、不詳會計師事務所人員,據以分別實施前開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均應論以間接正犯。 ㈣量刑與定應執行之刑:
爰審酌被告黃友章為澄宣公司、澄宣企業社及國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為澄宣企業社之主辦會計人員,竟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後,利用不知情之聯捷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人員、不詳會計師事務所人員逃漏稅捐並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以此方式妨害稅務健全,有損國家稅收,所為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黃友章曾因加重
詐欺案件經法院為
科刑判決並
宣告緩刑,現仍在緩刑期間內,復曾因賭博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為科刑判決,可見其素行非佳。惟念被告黃友章
犯後於審理中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國家財稅受損狀況,並參以被告黃友章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中肄業,現從事木工裝潢,家中尚有母親需其扶養等語之
智識程度、家庭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酌以被告黃友章所犯各罪之犯罪
態樣、時間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
等情狀,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㈠犯罪所生之物部分:
被告黃友章所填製之各該不實統一發票,雖均係被告犯罪所生之物,惟該等發票既經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行使,而已非屬被告黃友章所有,則本院尚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對之宣告沒收。
被告黃友章實行前揭犯行後,並無
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自身確有獲得犯罪所得,是本院尚無從對其犯罪所得諭知沒收。至於因被告之犯行而得以逃漏營業稅之澄宣企業社及國成公司,固可獲取節省稅捐之財產上利益,然稅捐稽徵機關本於相關
法律規定,自得依法核課補徵而追繳逃漏之稅費,以此方式達到剝奪犯罪不法利益之同一目的,此與
刑事案件之一般被害人尚須經由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填補其損害之情形有別。從而,本院認倘本案再對澄宣企業社及國成公司宣告
追徵節省稅捐利益之價額(由於犯罪所得為節省稅捐之利益,依其利得客體型態本身不能沒收,須直接宣告該價額之追徵),已使各該公司行號遭受雙重負擔,
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衡酌程序耗費、訴訟經濟與於本案不予宣告沒收之結果,仍能達到各該公司行號不應保有不法利益之同一目的,故認此部分有過苛條款之適用,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對各該公司行號所獲取節省稅捐利益之價額,不予宣告追徵,以維衡平(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
上訴字第1996號、第264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98號判決意旨
參照)。
貳、無罪部分:
被告林宣佑於110年1月至2月間,擔任澄宣企業社及澄宣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屬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竟與被告黃友章共同為以下行為:
㈠明知澄宣企業社於110年1月至2月間無進貨,竟基於逃漏稅捐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
犯意聯絡,先由被告黃友章以澄宣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14紙,充當澄宣企業社進項憑證,並委由不知情之聯捷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依上述不實進項憑證內容,於營業稅申報期間內,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之,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營業稅共19萬3,836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及核課管理之公平性與正確性。
㈡明知澄宣企業社於110年1月至2月間未與國成公司從事交易而無銷貨事實,仍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以澄宣企業社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14紙,並交付國成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使國成公司全數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20萬3,208元,以前揭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㈢因認被告林宣佑就公訴意旨㈠所示部分,涉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嫌,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就公訴意旨㈡所示部分,涉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
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
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
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
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
40年台上字第86號、
76年台上字第4986號
判例意旨參照)。
三、
訊據被告林宣佑堅詞否認上開犯嫌,辯稱:伊原係澄宣公司及澄宣企業社之負責人,後已將之均交由被告黃友章經營,故伊並不知悉被告黃友章有於110年1、2月間開立不實發票以逃漏稅捐,伊只是掛名負責人等語。經查: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林宣佑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林宣佑在經國稅局調查時供稱:伊於110年1、2月間係澄宣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發票是由被告黃友章幫伊開的,他也會陪伊進貨、送貨給廠商。上開期間澄宣企業社有向澄宣公司購買五金百貨,再將之銷售給國成公司等語(見偵卷一第157至161頁);於偵訊中供述:伊於110年1、2月間擔任澄宣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並有於上開期間以澄宣企業社之名義開立發票給國成公司等語(見偵卷二第157至159頁),及被告黃友章在經國稅局調查時供稱:伊自109年8、9月起即擔任澄宣公司之股東兼業務,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係伊女友何玉年。澄宣公司的發票都是伊開的,伊有出售五金百貨給被告林宣佑等語(見偵卷第209至215頁);於偵訊中供述:澄宣公司的發票係伊開的,伊的確有出售貨品給澄宣企業社等語(見偵卷二第157至159頁),為其論據,並認被告林宣佑、黃友章係上開罪嫌之
共同正犯。
㈡惟因被告林宣佑於審理中已明確供稱:伊在經國稅局調查時所為供述不實,當時伊為了協助被告黃友章就按照其指示說謊。實際上伊將澄宣公司和澄宣企業社無償交予被告黃友章後,上開公司行號的所有經營、發票開立事項都是由被告黃友章處理,伊都沒有參與,也未曾跟被告黃友章一同出貨等語(見本院卷第64至69頁),經核與被告黃友章於審理中以證人身分
結證:110年1、2月間,澄宣公司和澄宣企業社的實際負責人都是伊。伊承認伊有用澄宣公司和澄宣企業社的名義開立不實發票,伊在偵查中所說的話都不實在,被告林宣佑並不知悉伊開立不實發票的事情,他只是單純把澄宣企業社和澄宣公司交給伊經營等語大致相符(見本院卷第181至203頁),則被告林宣佑、黃友章在經國稅局調查時暨偵訊中所為前開供述究否屬實,已然有疑。
㈢又依被告林宣佑於審理中供稱:卷附出貨單係經國稅局通知要製作筆錄時,被告黃友章在國稅局停車場要伊補簽的等語(見本院卷第70頁),經核與被告黃友章於審理中以證人身分
具結證述:卷附出貨單都是伊製作的,並於去國稅局說明當天在國稅局外面簽名等語相符(見本院卷第192至196頁),可見該等出貨單係被告黃友章經國稅局調查後,方要求被告林宣佑補行簽名以製作者,而足徵被告林宣佑所稱伊在經國稅局調查時,係應被告黃友章之要求而為虛偽供述等語,或屬非虛。再因卷附澄宣企業社與國成公司間之採購合約書,係由被告黃友章自行製作乙節,業據被告黃友章於審理中以證人身分結證明確(見本院卷第190頁),且經本院檢視卷附國稅局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見本院卷第123至129頁),可見自109年起實際領取澄宣公司及澄宣企業社之統一發票購票證之人,均為被告黃友章或經其委任之仲益會計及報稅
代理人事務所人員,故被告林宣佑於審理中辯稱伊並未參與澄宣公司及澄宣企業社之經營與發票開立事項,而均係由被告黃友章處理等語,尚屬可信。
㈣至公訴意旨雖主張被告林宣佑縱非實行上開罪嫌之共同正犯,亦係將公司行號交由被告黃友章實行上開罪嫌之
幫助犯等語。然因被告林宣佑在將澄宣公司及澄宣企業社交由被告黃友章經營時,未曾想到被告黃友章可能會以之從事不法犯行等節,業據被告林宣佑於審理中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12至214頁)。又依被告黃友章於審理中以證人身分結證:被告林宣佑曾有去看過伊的工廠,當時伊是在做床墊等語(見本院卷第196頁),經核與被告林宣佑於審理中供稱:伊有去過被告黃友章的工廠,有看到加工床墊的機具,還有看到工人在搬床墊的半成品等語大致相符(見本院卷第211頁),可見被告林宣佑曾親眼目睹被告黃友章實際經營床墊加工事業,更難認其將澄宣企業社及澄宣公司交由被告黃友章經營時,主觀上已知悉或已預見被告黃友章將以該等公司行號開立不實發票以逃漏稅捐。再被告林宣佑所目睹床墊加工事業,固與被告黃友章於出貨單上所記載五金百貨之銷售事業未符,然因被告林宣佑並未實際參與澄宣公司及澄宣企業社之經營,且係在經國稅局通知到場說明時,方在國稅局停車場內補簽出貨單等情,均經本院認定如前,則其自無可能在參觀被告黃友章所經營之床墊工廠時,即知悉被告黃友章將來會以出售五金百貨之名目開立不實發票並製作出貨單,而得以在參觀當下質疑該工廠內何以不具備五金百貨之存貨。此外,被告黃友章所經營之工廠雖曾遭竊,然經本院向其確認後,其明確證稱係於111年間方遭竊(見本院卷第201頁),而因本案被告黃友章開立不實發票之時點係在110年1、2月間,故被告林宣佑將澄宣公司及澄宣企業社交由被告黃友章經營之時點,必早於110年1、2月間,則被告黃友章之工廠於111年間方失竊乙情,自非被告林宣佑於109、110年間所得知悉,而能據此預見被告黃友章已無從經營床墊事業,而有以上開公司行號開立不實發票或逃漏稅捐之可能。
四、綜上,經本院審酌
檢察官所舉各該事證後,尚難確信被告林宣佑確有與被告黃友章,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逃漏稅捐或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據以共同實行上開犯行,亦難以確信被告林宣佑在將澄宣企業社及澄宣公司交由被告黃友章經營之際,即已知悉或已預見被告黃友章會以該等公司行號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逃漏稅捐,自難以起訴或公訴意旨所主張之前揭罪責相繩之。從而,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本院自應對被告林宣佑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郁清提起公訴,檢察官蔡明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
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
偽造或
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附表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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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3年10月16日中區國稅銷售字第1130008819號刑事案件告發書】 ⑴澄宣企業社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p.31-40) ⑵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個人戶籍貴料查詢淸單-林宣佑(p.41) ⑶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個人戶籍責料査詢清單-黃友章(p.43) ⑷澄宣企業社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檢附文件明細表(p.45) ⑸附表1:澄宣企業社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交易流程圖(p.47) ⑹附表2:澄宣企業社涉案期間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p.49) ⑺附表3:澄宣企業社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逐筆(期)明細表(p.51-53) ⑻附表4: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p.55-65) ①澄宣企業社-進項 ②澄宣企業社-銷項 ③澄宣企業社對澄宣有限公司之銷售額資料 ④澄宣企業社對國成貿易有限公司之銷售額資料 ⑤營業人(國成公司)取得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澄宣企業社不實同一發票派查表 ⑥澄宣企業社營業稅年度資料査詢進項來源明細(110.01-110.02) ⑦澄宣企業社營業稅年度資料査詢銷項去路明細(110.01-110.02) ⑼附件1:澄宣企業社營業稅籍檔查詢及稅籍登記(變更)資料(p.67-77) ⑽附件1-1:澄宣企業社營業稅申報書(按年度及按期)査詢資料(p.79-81) ①查詢年度:109 ②查詢年度:110 ③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10.02) ⑾附件4:澄宣企業社登記地址及房東調查資料(p.107-125) ①109年房屋稅繳款書 ②同意書 ③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日期110.04.23) ④馮宏朝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馮宏朝私章與澄宣企業社印章 ⑤轉讓契約書 ⑥苗栗縣政府110年4月23日府商工字第1101001538號函(核准商業負責人及印鑑變更登記) ⑦商業登記抄本 ⑧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111年12月2日中區國稅苗栗銷售字第1110054681號函 ⑿附件4-1:地址門牌及建物照片(p.129-131) ⒀附件2:〈調查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3年4月24日中區國税銷售字第1130003984號函(p.147-149) ⒁附件2-1:〈調查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113年5月8日中區國稅銷售字第1130004403號(p.155-156) ⒂附件2-2:林宣佑談話筆錄(p.157-161) ⒃附件2-3:採購合約書(p.167) ①澄宣企業社日記帳(110.01.01-110.12.30,p.169-173) ②澄宣企業社明細分類帳(110.01.01-110.12.30,p.175-201) ⒄附件2-4:委託書(p.203) ⒅附件2-5:黃友章談話筆錄(p.209-215) 《附件2-6~2-13:澄宣企業社及澄宣有限公司調查資料》 ⒆附件2-6:採購發票影本(p.219-223) {以下為偵卷二} ⒇附件2-7:澄宣有限公司之查詢統一發票領用商號(統一編號)(p.3) 附件2-8:澄宣企業社之查詢統一發票領用商號(統一編號)(p.5) 附件2-9:澄宣有限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p.7) 附件2-10:澄宣有限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p.9) 附件2-11:澄宣有限公司營業稅申報書(按年度及按期)査詢資料(p.13-14) 附件2-12:澄宣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109年度)(p.15) 附件2-13:澄宣企業社資產負債表(109年度)(p.17) 《附件3~3-1:澄宣企業社員工暨現任負貴人馮宏朝調查資料》 附件3:澄宣企業社110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及各類所得資料清單(p.19) 附件3-1:澄宣企業社員工暨現任負貴人馮宏朝調查資料(p.23-25) 附件3-2:調查函(p.27-29) 《附件5~5-1:代理記帳業者聯捷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調查資料》 附件5: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3年5月29日中區國稅銷售字第1130005014號函(p.31-33) 附件5-1: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銷售稅組調查表(員工林玉珍調查事項說明,p.47-49) 《附件6~6-4:關係人黃友章調查資料》 附件6:公司股東明細查詢列印(p.53) 附件6-1:黃友章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p.57-59) 附件6-2:黃友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個人健保投保單位名地資料線上查調清冊(p.61) 附件6-3:楊淑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個人健保投保單位名地資料線上查調清冊(p.63) 附件6-4:查詢稅籍檔及歷史稅籍(p.65-73) 《附件7~7-2:異常進項來源澄宣有限公司營業稅籍檔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查核管制建檔畫面》 附件7:異常進項來源澄宣有限公司營業稅籍檔(p.75-89) 附件7-1:澄宣企業社交易對象澄宣有限公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p.91) 附件7-2:澄宣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查核管制建檔作業畫面(p.93-96) 《附件8~8-4:異常銷項去路對象國成有限公司營業稅籍檔、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查核管制建檔畫面及調查資料》 附件8:異常銷項去路對象國成有限公司營業稅籍檔(p.97-107) 附件8-1:澄宣企業社交易對象國成貿易有限公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p.109-111) 附件8-2:國成貿易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查核管制建檔作業畫面 (p.113-116) 附件8-3:調查函(p.117-119) 附件8-4:國成貿易有限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p.123-124 | |
| 【澄宣企業社調查資料】 ⑴澄宣企業社設立登記資料(p.83-105) ①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申請日期:105年10月20日) ②苗栗縣政府商業登記申請書(申請日期:105年10月19日) ③商業登記申請書 ④苗栗縣政府105年10月19日府商工字第1051002906號函(核准設立) ⑤營業人停業申請書(申請日期:106年12月26日,106.12.26-107.12.25) ⑥營業人停業申請書(申請日期:108年01月04日,108.01.04-109.01.03) ⑦營業人停業申請書(申請日期空白,109.01.07-110.01.06) ⑧營業人復業申請書(申請日期空白,109.09.10復業) ⑨被告林宣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林宣佑私章與澄宣企業社印章 ⑩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 ⑪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⑵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戶戶籍資料查詢清單(查詢澄宣企業社設址之戶籍情況,p.151-153) | |
| 【本件涉案之營利事業出貨單】 ⑴澄宣生技有限公司出貨單(p.125-138) ⑵澄宣企業社出貨單(p.139-151) | |
| 【本院卷機關函文】 ⑴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4年4月29日中區國稅銷售字第1142005783號函(p.115) ⑵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114年4月30日中區國稅苗栗銷售字第1142053761號函(p.117-132)及函附澄宣有限公司(00000000,更名前為澄宣生技有限公司)及澄宣企業社(00000000)設籍本轄期間之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及委任書影本計7紙 ①澄宣生技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106.03.16領用)及委任書 ②澄宣生技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107.05.03領用)及委任書 ③澄宣生技有限公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109.10.20領用)及委任書 ④澄宣企業社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110.07.16變更登記)及委任書 ⑤澄宣生技有限公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110.07.16變更登記)及委任書 ⑥澄宣企業社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109.10.20領用)及委任書 ⑦澄宣企業社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105.11.03領用)及委任書 | |
| 【本院卷附其他文書】 ⑴本院職權查詢統一發票臨櫃申購流程說明圖、請購單、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補發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影本(p.99-105) ⑵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查詢正聚興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p.135-13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