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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79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龍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陳俞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字第2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3犯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A03(暱稱「蛋蛋」)於民國113年8月初某日,透過介紹加入飛機通訊軟體暱稱「梁朝偉」(另曾使用「侯友宜」、「梅西」暱稱)所屬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參與,A03所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非本案起訴及審理範圍),而與「梁朝偉」、A04(暱稱「邁翔」,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業經本院論罪科刑)、A06(暱稱「和尚」,所涉加重詐欺等案件,由本院另行審結)、陳冠龍(所涉犯嫌,另由檢察官偵辦中)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7月23日某時,致電向A01佯稱:有不詳之人至高雄榮總醫院冒用其身分欲申請醫療補助,經協助報案後獲知其身分資料遭歹徒冒用開戶,因涉及重大刑案需配合調查名下資產云云,致使A01陷於錯誤,於不詳時間,在其臺北市內湖區住處(地址詳卷)附近,將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政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富邦帳戶)、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聯邦帳戶,與上開4帳戶合稱為本案帳戶)之提款卡,當面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並告知密碼,A03、A04、A06再取得本案帳戶提款卡,而分別於如附表一至三所示時間、地點,持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款項後,由A04將如附表二所示款項交予A03,A03再將如附表一、二所示款項交予陳冠龍,A06則依A03指示提款後,將如附表三所示款項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而以上開方式詐欺獲取財物達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隱匿特定詐欺犯罪所得,並取得6萬5400元報酬。
二、案經A01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同法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A03(下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知有上開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亦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所必要,揆諸上開規定,應有證據能力而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證據顯示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犯罪事實之認定: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A01於警詢時指訴、同案被告A04及A06各自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陳述明確,復有被告持提款卡提領資料1份、監視器提領畫面59張(以上為附表一部分,見偵卷一第105至109、141至173頁);同案被告A04持提款卡提領資料1份、監視器提領畫面81張(以上為附表二部分,見偵卷一第177至183、185、186、205至244頁);同案被告A06持提款卡提領資料1份、監視器提領畫面33張(以上為附表三部分,見偵卷一第297、298、311至330頁;本院卷二第11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地檢署公證科收據、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及內頁、中信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帳務明細、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6日聯銀業管字第1141014173號函附件、本院電話紀錄表各1份(見偵卷二第20至97、225至235頁;本院卷一第103至159、201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以採信。
 ㈡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所定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其所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依其立法理由,固不限於實行共同正犯,尚包含同謀共同正犯。而共同正犯之成立,有其主觀與客觀要素,並具有相互為用之共同性。就主觀要素而言,必須數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共同之犯罪決意),在共同知與欲相互作用範圍內為犯罪貢獻,所有共同正犯負全部責任,因此共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是共同正犯之逾越(過剩),僅該逾越犯意聯絡範圍之行為人對此部分負責,不能一概以共同正犯論;倘欠缺犯意聯絡,緃使客觀上有共同行為之分擔,充其量僅能成立同時犯,亦無論以共同正犯之餘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7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在本案詐欺集團的通訊軟體暱稱一直都是「蛋蛋」,其他被告要拿哪張卡領錢、領多少錢,都是「梅西」跟我說,我再跟其他被告說,但我只有收A04的錢,其他人的錢我沒有經手,他們領到的錢是丟包或是直接交給陳冠龍,我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22頁),核與同案被告A04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群組會交代誰拿什麼帳號去領多少錢,我每天領完錢就是交給A03,提款卡密碼是群組內下指示的人私下傳訊給我,不會把密碼打在群組內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40頁);同案被告A06於偵查時證稱:是「蛋蛋」發訊息給我去提領款項及提領多少錢,我提領的款項用丟包交出去等語(見偵卷二第150頁)大致相符,可知被告提領如附表一所示款項,並收取同案被告A04所提領如附表二所示款項,再將如附表一、二所示款項轉交陳冠龍;另如附表三所示款項係由同案被告A06提領後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而非被告,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固坦承有收取此部分款項,然與同案被告A06所述不符,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堅詞否認,雖不得僅以被告先前之供述,逕認其有收取同案被告A06提領之款項,此部分公訴意旨容有誤會,惟同案被告A06既係依被告指示提領如附表三所示款項,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就如附表二、三所示款項(即起訴書附表2、4),分別與同案被告A04及A06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負共犯之責。
 ㈢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收取同案被告A05提領之起訴書附表3所示款項,再轉交陳冠龍,然同案被告A05於警詢時陳稱:我是聽「梅西」指示,每天出門提領時先跟「梅西」約定指定地點拿提款卡,並告訴我當天提領的金額總額,領完全部的錢後,再跟「梅西」約定地點交錢,我用丟包方式放錢等語(見偵卷一第253頁);於偵查時證稱:是「梅西」叫我去提領,沒有聽過「蛋蛋」,我不清楚A03之前做什麼等語(見偵卷二第165、167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我於警詢、偵查說的都是實話,是「梅西」指示我拿什麼卡提款、提多少錢,我不清楚我丟包的錢是否會經過A03,我沒見過A03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24至326頁),而表示係依「梅西」指示提領款項,且未聽過、見過被告,亦不知其提領之款項是否交予被告,核與被告所述係由其指示其他被告提領款項等語不符,卷內復無其他證據可證明被告就起訴書附表3所示款項,與同案被告A05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尚難認定成立共同正犯。至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欺防制條例)第43條之立法理由,固記載「依照個案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數額為客觀處罰條件加重其刑責,不以行為人主觀上事先對具體數額認知為必要」,然所謂「具體數額」於解釋上仍應限於被告應負責之部分,亦即縱認行為人主觀上不須事先對具體數額有所認知,仍不能擴大解釋認為只要是同一被害人,即便被告與其他行為人無共犯關係,亦應就其他行為人所造成之損害予以負責,否則將造成共同正犯之逾越而過度擴張共同正犯責任之範圍,是被告就起訴書附表3所示款項,與同案被告A05既無共同正犯關係,自難令被告就起訴書附表3所示款項負共犯之責。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認,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及沒收之依據:
 ㈠被告為本案行為後,詐欺防制條例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施行,自同年月23日起生效,其中第43條、第44條之特別加重詐欺取財罪及第46條、第47條之減輕或免除其刑等規定均有所修正,告訴人所受財產損害,符合詐欺防制條例第43條修正前、後所規定之金額(按分別為500萬元、100萬元),本案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詐欺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修正前、後所規定應加重其刑之情形(詳後述),詐欺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之修正於本案固無影響,然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犯罪,若日後繳交其犯罪所得,應適用修正前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減輕其刑(必減);又被告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並支付全部金額,核與修正後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得」減輕其刑之規定不符,依法律變更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詐欺防制條例對被告較為不利,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詐欺防制條例之相關規定。
 ㈡罪名之說明:
 ⒈按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所謂「不正方法」,係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而言,並不以施用詐術為限,例如以強暴、脅迫、詐欺、竊盜或侵占等方式取得他人之提款卡及密碼,再冒充本人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以偽造他人之提款卡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23號判決參照)。查被告經轉交持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詐得之本案帳戶提款卡,依指示冒充告訴人輸入密碼,而從自動櫃員機提領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自屬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再將其與同案被告A04所提領如附表一、二所示款項交予陳冠龍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詐欺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罪、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⒉被告與「梁朝偉」、同案被告A04、同案被告A06及陳冠龍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詳如前述,應就合同意思範圍內之全部行為負責,而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⒊公訴意旨雖漏未論及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罪名,惟起訴書業已載明此部分犯罪事實,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當庭告知此部分所涉罪名(見本院卷二第214頁),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㈢罪數之說明:
 ⒈被告以一行為犯上開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罪。
 ⒉被告雖因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而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然本案並非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所為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105號判決意旨參照),為避免重複評價,自無將被告之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與本案所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罪論以想像競合犯之必要。
 ⒊公訴意旨認被告與同案被告A05成立共同正犯,應就起訴書附表3所示款項負責,容有誤會,詳如前述;另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刪除起訴書附表4編號6至8所示款項(因卷內並無同案被告A06提領此部分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均不影響被告於本案所成立之罪名,且為實質上一罪之犯罪事實一部縮減,無礙本案之同一性,故於理由說明更正即可,無庸不另為無罪之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52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1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是否加重、減輕其刑之說明:
 ⒈被告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雖為累犯,然考量被告於本案所為,與前案之罪名、犯罪構成要件、罪質及犯罪情節均不相同,是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之解釋意旨為個案裁量後,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
 ⒉修正前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固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然因被告並未繳交其犯罪所得,自無從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⒊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雖均自白犯行,然並未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自均無從審酌輕罪即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減刑事由而為量刑(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1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⒋辯護人雖主張被告供出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為陳冠龍,應有修正前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後段規定之適用等語,然本案係由A06於警詢中指示陳冠龍,警方始悉陳冠龍涉案,且陳冠龍僅坦承提領款項,否認指示被告等人,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1月29日苗檢映呂115蒞342字第1159002891號函1份可參,是被告自無從依上開規定減免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本案詐欺集團所為顯然違法,竟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為貪圖不法利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對外詐欺牟利,除藉此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外,亦嚴重破壞金融交易秩序,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告訴人損失之金額甚高,暨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於本案所擔任之犯罪角色及分工程度、於本院所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調)解或為任何賠償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無須再科以輕罪之罰金刑,以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㈥有關沒收之說明: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本案犯行所取得之6萬5400元(以其提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5%計算),屬其從事違法行為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都是用工作機跟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該手機被嘉義朴子分局扣案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21頁),可知被告持以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聯絡之行動電話,屬供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本應適用詐欺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然考量已由警方扣案,並經法院判決宣告沒收確定(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48號),日後無從再供詐欺犯罪所使用,顯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⒊至被告本案洗錢行為所隱匿之財物,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然被告供稱已將如附表一、二所示款項交予陳冠龍,如附表三所示款項則由同案被告A06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上手,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對本案洗錢標的仍有事實上之管理處分權限,若逕予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是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皜翔提起公訴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佑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
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提領部分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提款帳戶
1
113年8月23日8時44分許
臺中敦化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2
113年8月23日8時45分許
臺中敦化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3
113年8月23日8時46分許
臺中敦化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2萬元
郵政帳戶
4
113年8月23日9時33分許
全聯大連店(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10萬元
國泰帳戶
5
113年8月23日9時35分許
全聯大連店(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9萬元
國泰帳戶
6
113年8月23日9時50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北台中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10萬元
富邦帳戶
7
113年8月23日9時51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北台中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8
113年8月23日10時1分許
聯邦銀行北屯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9萬元
聯邦帳戶
9
113年8月30日8時6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青埔分行(桃園市○○區○○路0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10
113年8月30日8時7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青埔分行(桃園市○○區○○路0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11
113年8月30日8時8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青埔分行(桃園市○○區○○路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12
113年9月15日11時43分許
聯邦銀行興中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F)
9萬元
聯邦帳戶
13
113年9月16日9時38分許
聯邦銀行台中分行(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715號2樓之1及715號3樓之1)
9萬元
聯邦帳戶
14
113年9月17日0時21分許
聯邦銀行大園分行(桃園市○○區○○○路00號)
9萬元
聯邦帳戶
15
113年9月23日9時30分許
聯邦銀行北台中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9萬元
聯邦帳戶
16
113年9月23日9時39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市政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10萬元
富邦帳戶
17
113年9月23日9時40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市政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18
113年9月24日5時20分許
聯邦銀行北台中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9萬元
聯邦帳戶
19
113年9月24日5時32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公益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20
113年9月24日5時34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公益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9萬元
富邦帳戶
21
113年9月25日6時22分許
富邦證卷華信分公司(新竹市○區○○路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22
113年9月25日6時23分許
富邦證卷華信分公司(新竹市○區○○路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23
113年9月25日6時24分許
富邦證卷華信分公司(新竹市○區○○路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24
113年9月25日6時27分許
聯邦銀行新竹分行(新竹市○區○○路000號)
9萬元
聯邦帳戶
25
113年9月27日7時47分許
聯邦銀行台中分行(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715號2樓之1及715號3樓之1)
9萬元
聯邦帳戶
26
113年9月27日7時56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公益分行(台中市○○區○○路0段00號)
10萬元
富邦帳戶
27
113年9月27日7時58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公益分行(台中市○○區○○路0段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28
113年9月29日9時31分許
晨星半導體竹北廠(新竹縣○○市○○街0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29
113年9月29日9時31分許
晨星半導體竹北廠(新竹縣○○市○○街0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30
113年9月29日9時32分許
晨星半導體竹北廠(新竹縣○○市○○街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31
113年9月29日10時7分許
聯邦銀行新竹分行(新竹市○區○○路000號)
9萬元
聯邦帳戶
32
113年9月30日7時11分許
晨星半導體竹北廠(新竹縣○○市○○街0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33
113年9月30日7時12分許
晨星半導體竹北廠(新竹縣○○市○○街0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34
113年9月30日7時14分許
晨星半導體竹北廠(新竹縣○○市○○街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35
113年10月2日8時7分許
聯邦銀行台中分行(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715號2樓之1及715號3樓之1)
9萬元
聯邦帳戶
36
113年10月2日9時2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市政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10萬元
富邦帳戶
37
113年10月2日9時3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市政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38
113年10月3日9時50分許
聯邦銀行興中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
2萬元
聯邦帳戶
39
113年10月3日9時51分許
聯邦銀行興中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
7萬元
聯邦帳戶
40
113年10月3日10時12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南台中分行(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
10萬元
富邦帳戶
41
113年10月3日10時13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南台中分行(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42
113年10月4日10時15分許
聯邦銀行興中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
9萬元
聯邦帳戶
43
113年10月4日10時30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國美分行(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
10萬元
富邦帳戶
44
113年10月4日10時31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國美分行(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45
113年10月5日7時47分許
聯邦銀行興中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
9萬元
聯邦帳戶
46
113年10月5日8時1分許
富邦證劵南屯分公司(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10萬元
富邦帳戶
47
113年10月5日8時2分許
富邦證劵南屯分公司(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48
113年10月6日23時57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縣政分行(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
10萬元
富邦帳戶
49
113年10月6日23時58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縣政分行(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50
113年10月7日8時1分許
聯邦銀行興中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F)
9萬元
聯邦帳戶
51
113年10月7日8時27分許
富邦證劵南屯分公司(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10萬元
富邦帳戶
52
113年10月7日8時28分許
富邦證劵南屯分公司(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合計
218萬元
附表二:同案被告A04提領部分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提領款項
1
113年8月8日13時49分許
萊爾富桃縣觀坪店(桃園市○○區○○路0段0號)
9萬元
國泰帳戶
2
113年8月8日13時51分許
萊爾富桃縣觀坪店(桃園市○○區○○路0段0號)
10萬元
國泰帳戶
3
113年8月8日14時3分許
中壢郵局(桃園市○○區○○路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4
113年8月8日14時4分許
中壢郵局(桃園市○○區○○路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5
113年8月8日14時5分許
中壢郵局(桃園市○○區○○路00號)
2萬元
郵政帳戶
6
113年8月8日14時27分許
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0段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7
113年8月8日14時29分許
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0段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8
113年8月8日14時40分許
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0段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9
113年8月8日14時46分許
桃園捷運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0段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10
113年8月8日14時46分許
桃園捷運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0段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11
113年8月8日14時47分許
桃園捷運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0段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12
113年8月9日8時25分許
萊爾富觀音忠愛店(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
9萬元
國泰帳戶
13
113年8月9日8時26分許
萊爾富觀音忠愛店(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
10萬元
國泰帳戶
14
113年8月9日8時34分許
中壢郵局(桃園市○○區○○路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15
113年8月9日8時35分許
中壢郵局(桃園市○○區○○路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16
113年8月9日8時37分許
中壢郵局(桃園市○○區○○路00號)
2萬元
郵政帳戶
17
113年8月9日10時3分許
桃園捷運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0段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18
113年8月9日10時4分許
桃園捷運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0段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19
113年8月9日10時4分許
桃園捷運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0段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20
113年8月9日10時7分許
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0段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21
113年8月9日10時8分許
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0段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22
113年8月9日10時9分許
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0段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23
113年8月10日8時28分許
全家超商台中環中店(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
10萬元
國泰帳戶
24
113年8月10日8時30分許
全家超商台中環中店(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
9萬元
國泰帳戶
25
113年8月10日8時58分許
臺中工業區郵局(臺中市○○區○○區○路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26
113年8月10日8時59分許
臺中工業區郵局(臺中市○○區○○區○路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27
113年8月10日9時0分許
臺中工業區郵局(臺中市○○區○○區○路00號)
2萬元
郵政帳戶
28
113年8月10日9時50分許
聯邦銀行北台中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29
113年8月10日9時51分許
聯邦銀行北台中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30
113年8月10日9時52分許
聯邦銀行北台中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31
113年8月10日10時7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市政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10萬元
富邦帳戶
32
113年8月10日10時8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市政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33
113年8月13日9時1分許
萊爾富桃縣觀坪店(桃園市○○區○○路0段0號)
10萬元
國泰帳戶
34
113年8月13日9時2分許
萊爾富桃縣觀坪店(桃園市○○區○○路0段0號)
9萬元
國泰帳戶
35
113年8月13日9時20分許
中壢大崙郵局(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36
113年8月13日9時21分許
中壢大崙郵局(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37
113年8月13日9時22分許
中壢大崙郵局(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
2萬元
郵政帳戶
38
113年8月13日10時01分許
桃園捷運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0段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39
113年8月13日10時02分許
桃園捷運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0段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40
113年8月13日10時03分許
桃園捷運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0段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41
113年8月13日10時5分許
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0段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42
113年8月13日10時6分許
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0段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43
113年8月13日10時7分許
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0段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44
113年8月14日9時5分許
萊爾富觀音忠愛店(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
9萬元
國泰帳戶
45
113年8月14日9時7分許
萊爾富觀音忠愛店(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
10萬元
國泰帳戶
46
113年8月14日9時16分許
中壢郵局(桃園市○○區○○路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47
113年8月14日9時17分許
中壢郵局(桃園市○○區○○路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48
113年8月14日9時18分許
中壢郵局(桃園市○○區○○路00號)
2萬元
郵政帳戶
49
113年8月14日9時38分許
桃園捷運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0段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50
113年8月14日9時38分許
桃園捷運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0段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51
113年8月14日9時39分許
桃園捷運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0段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52
113年8月14日9時42分許
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0段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53
113年8月14日9時43分許
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0段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54
113年8月14日9時44分許
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0段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55
113年8月17日8時15分許
富邦證劵台中分公司(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10萬元
富邦帳戶
56
113年8月17日8時16分許
富邦證劵台中分公司(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57
113年8月17日8時33分許
臺中民權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58
113年8月17日8時34分許
臺中民權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59
113年8月17日8時35分許
臺中民權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0號)
2萬元
郵政帳戶
60
113年8月17日8時55分許
聯邦銀行北台中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61
113年8月17日8時56分許
聯邦銀行北台中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62
113年8月17日8時57分許
聯邦銀行北台中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63
113年8月17日9時22分許
全家超商台中陽光店(台中市○○區○○路0段000○00號)
10萬元
國泰帳戶
64
113年8月17日9時23分許
全家超商台中陽光店(台中市○○區○○路0段000○00號)
9萬元
國泰帳戶
65
113年8月26日8時57分許
觀音新坡郵局(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66
113年8月26日8時58分許
觀音新坡郵局(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67
113年8月26日8時58分許
觀音新坡郵局(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2萬元
郵政帳戶
68
113年8月27日11時0分許
銅鑼郵局(苗栗縣○○鄉○○路0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69
113年8月27日11時1分許
銅鑼郵局(苗栗縣○○鄉○○路0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70
113年8月27日11時2分許
銅鑼郵局(苗栗縣○○鄉○○路000號)
2萬元
郵政帳戶
71
113年8月28日9時36分許
全家觀音新坡店(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7萬4000元
國泰帳戶
72
113年8月28日9時37分許
全家觀音新坡店(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7萬5000元
國泰帳戶
73
113年8月28日10時22分許
萊爾富中壢青埔店(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2000元
國泰帳戶
74
113年8月28日10時50分許
桃園捷運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0段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75
113年8月28日10時50分許
桃園捷運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0段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76
113年8月28日10時51分許
桃園捷運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0段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77
113年8月28日10時52分許
桃園捷運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0段0號)
1萬元
聯邦帳戶
合計
389萬1000元
附表三:同案被告A06提領部分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提領帳戶
1
113年8月27日8時58分許
萊爾富桃縣桃騰店(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0萬元
國泰帳戶
2
113年8月27日9時00分許
萊爾富桃縣桃騰店(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9萬元
國泰帳戶
3
113年8月27日9時34分許
聯邦銀行龍潭分行(桃園市○○區○○路000號)
9萬元
聯邦帳戶
4
113年8月27日9時59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中壢分行(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0萬元
富邦帳戶
5
113年8月27日10時0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中壢分行(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6
113年9月1日11時9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青埔分行(桃園市○○區○○路0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7
113年9月1日11時10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青埔分行(桃園市○○區○○路0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8
113年9月1日11時11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青埔分行(桃園市○○區○○路0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9
113年9月7日14時21分許
聯邦銀行內壢分行(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9萬元
聯邦帳戶
10
113年9月7日14時24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內壢分行(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1萬元
中信帳戶
11
113年9月7日15時3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北中壢分行(桃園市○○區○○○街00號)
10萬元
富邦帳戶
12
113年9月7日15時12分許
中壢環北郵局(桃園市○○區○○路0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13
113年9月7日15時12分許
中壢環北郵局(桃園市○○區○○路0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14
113年9月7日15時13分許
中壢環北郵局(桃園市○○區○○路000號)
2萬元
郵政帳戶
15
113年9月8日7時59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青埔分行(桃園市○○區○○路00號)
10萬元
富邦帳戶
16
113年9月8日8時0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青埔分行(桃園市○○區○○路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17
113年9月8日8時21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青埔分行(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1萬元
中信帳戶
18
113年9月8日8時37分許
中壢青埔郵局(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19
113年9月8日8時37分許
中壢青埔郵局(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20
113年9月8日8時38分許
中壢青埔郵局(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2萬元
郵政帳戶
21
113年9月8日9時22分許
聯邦銀行南桃園分行(桃園市○○區○○路0000號)
9萬元
聯邦帳戶
22
113年9月11日9時28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林口分行(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10萬元
富邦帳戶
23
113年9月11日9時29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林口分行(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24
113年9月11日9時52分許
聯邦銀行林口分行(新北市○○區○○路000號)
9萬元
聯邦帳戶
25
113年9月11日9時55分許
統一超商香賓門市(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11萬元
中信帳戶
26
113年9月11日10時28分許
新莊郵局(新北市○○區○○路0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27
113年9月11日10時29分許
新莊郵局(新北市○○區○○路0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28
113年9月11日10時30分許
新莊郵局(新北市○○區○○路000號)
2萬元
郵政帳戶
29
113年9月15日8時30分許
統一超商鎵華門市(新竹市○○區○○路0段000○000○000號1樓)
11萬元
中信帳戶
30
113年9月15日9時14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光復分行(新竹市○區○○路000號)
10萬元
富邦帳戶
31
113年9月15日9時14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光復分行(新竹市○區○○路0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32
113年9月17日10時59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中壢分行(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0萬元
富邦帳戶
33
113年9月17日11時0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中壢分行(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合計
23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