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88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弘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奇弘


代  理  人  王立宏


被      告  林子瑋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柏宏律師
            蔡育銘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弘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子瑋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