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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緝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緝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HDANIAH BT SLAMET SAJAD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陳俞伶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HDANIAH BT SLAMET SAJAD 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九日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AHDANIAH BT SLAMET SAJAD 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351號),經檢察官起訴後(114年度訴緝字第10號),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4年5月9日執行羈押等情,業經本院審閱相關卷宗屬實。
二、茲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核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有卷內事證可佐,犯罪嫌疑重大,另參酌被告前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故不到庭,經本院拘提不到而發布通緝,被告始於114年5月9日通緝到案,且被告為逃逸外勞,足見被告有逃亡之事實,如令被告具保在外其仍有逃亡之虞,顯難確保被告遵期到庭,故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另權衡羈押之措施對於被告基本權利侵害之程度,與為達成保全被告、確保刑事訴訟程序等落實國家刑罰權之公益後,認對被告採此拘束人身自由措施,仍屬相當而必要之手段,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綜上所述,本院審酌後,認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款之情形,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此外,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事由,爰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於114年7月31日訊問被告後,裁定自114年8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