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附民字第54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被 告 彭守誠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779號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易字第779號加重竊盜案件,就被告對原告涉犯加重竊盜
犯行部分,業經本院判決免訴在案。然因原告於本院
調查程序陳明若刑事訴訟為
免訴判決者,則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劉冠廷
法 官 顏碩瑋
書記官 李勻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