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原訴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耀仂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耀仂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
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龍寬
法 官 方星淵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