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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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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原訴字第 5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原訴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耀仂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耀仂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龍寬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