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弘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柏騰
被 告 李柏輝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398號、113年度偵字第732號),經檢察官
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弘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柏輝等所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為緩
起訴處分,
期間並已屆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上開被告等人刻意低報原物料量,致苗栗縣環保局無法正確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為被告等人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
被告弘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柏輝前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398號、113年度偵字第732號為緩起訴處分,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1437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115年3月31日止,期滿未經撤銷乙節,有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112偵4398卷第74頁至第77頁反面、第86頁至第88頁、本院卷第9頁至第11頁)。 ㈡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物(參苗栗地檢署113年度保管字第191號、第19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3偵732卷第132頁至第132頁反面、第136頁),為被告弘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柏輝所有,供本案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李柏輝等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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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參苗栗地檢署113年度保管字第191號、第192號 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見113偵732卷第132頁至第139頁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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