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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簡附民字第 10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簡附民字第106號
原      告  郭峻瑀  (住址詳卷)
被      告  蔡承展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苗金簡字第2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郭峻瑀就本院115年度苗金簡字第238號被告蔡承展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方星淵
                   法 官 王龍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鈺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