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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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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苗秩字第 3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5年度苗秩字第39號
移送機關    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
被移送人    羅羽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5年8月6日南警偵字第115002247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01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及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A01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5年7月10日11時許。
 ㈡地點:苗栗縣○○鎮○○街00○0號之黃鈞澤住處。
 ㈢行為:被移送人酒後於上開時、地滯留,經警到場勸導離去未果,竟多次出言挑釁員警,數次咆哮你是在靠北啥小等語,又徒手攻擊員警脖頸處。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
 ㈠職務報告。
 ㈡110報案紀錄單。
 ㈢現場照片。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之上開行為,已足生負面影響於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所為非是。又參酌其經警通知未到場陳述,並其前科所顯映之品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綜合卷內證據所呈現之一切情狀後,爰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