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4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廣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賴廣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本院以合議審判辯論終結,惟因被告本案涉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同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1項第1、6款、第2項規定,非應行或得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爰再開辯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劉冠廷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