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5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珈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於
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珈輝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1日辯論終結,惟本案廢棄物是已否清運完畢,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5年8月31日稽查結果與被告審理時
所稱情狀有異,此
科刑相關
證據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