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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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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54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珈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珈輝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1日辯論終結,惟本案廢棄物是已否清運完畢,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5年8月31日稽查結果與被告審理時所稱情狀有異,此科刑相關證據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