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 年度易字第 7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七三四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 強制工作叁年。 事 實 一、 二、案經   警察局  分局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 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第 百 十 條第 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 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